会理县人民政府

公积金缴存


来源: 时间:2014-11-14 14:15 【打印】【关闭

一、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四、缴存比例

  (1)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2)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川公网安备 51342502000015号

电话:0834-5622691 | 郑重声明
网站地图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政府主办 网站标识码:5134250004 建议您使用IE6.0以上的版本
会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刘福兵 蜀ICP备06014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