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针对当前我省中小学招生入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今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促进全省中小学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决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以来教育部和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相关文件政策,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面谈、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招生。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规范管理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均须按照经核定的办学规模,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公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严禁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考试。民办学校独立举行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考试须经考试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严禁违规提前招生 市(州)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地中小学招生时间,保证九年义务教育依法实施。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均须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不得提前组织考试和录取新生。民办学校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四、全面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或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禁止把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就读。禁止生源学校和教师干扰或违背学生意愿填报学校志愿。 五、规范招生宣传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要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节点,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学校招生宣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考、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中考升学率和高考、中考状元。民办学校对外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须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 六、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招生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在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项目中实行“一票否决”等,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且不得申报评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违规的,由教育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销相应称号处理。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违规的,由教育厅给予撤销相应称号处理。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办学问题的第一责任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厅中小学违规招生入学值班举报电话为028-8611337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通报。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