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关镇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的城镇家庭,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按照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实施。 (一)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四条廉租住房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县民政局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补助证》(简称低保证),且连续救助一年以上的; (二)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 人均10平方米(含)准入面积标准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 第五条县规划和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州规划建设局、州房管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最低收入家庭 的审查、登记、公示、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 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计划、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 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为 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金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主从市场租赁住 房居住。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 照本县人均住房面积24平方米的60%给予保障面积的认定; 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每平方米平均租金3元计算。上述 指标,每年可根据政策和市场情况实时调整。租金补贴计算 公式为: 月补贴金额= (本县人均住房面积24 ㎡×60%×家庭内部有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数×租金补贴标准。 (二)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住房面积50㎡以内(含50 ㎡)廉租房屋,租金标准由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若提供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50㎡(不含50 ㎡),超出部分按市场租金计收。 (三)租金核减。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核减租金。 第七条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会理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复审后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报送。 (三)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城关镇复审后的有关材料在7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再次公示、登记;对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城关镇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在接到《租赁住房补贴核准通知书》后,应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年度直接拨付给房屋出租人,专项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八条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必须每年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报告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民政、城关镇和街道办事处 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 年度核查,并将复核结果按第七条(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九条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计收租金、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不能同时具备第四条(一)(二)(三)项条件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 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欠租或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条凡违规骗取住房保障资格、领取了租金补贴 的,应令其退出已领租金补贴;实施了实物配租的按市场平 均租金水平计收租金,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取消廉租住房保 障资格。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 障资金的将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家庭最低收入标准及住房人均面积保障标准、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县住房 保障管理办公室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公 布。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会理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