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认定条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后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4.《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程序:1、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乡镇(街道)民政办予以受理 ;3、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上报。 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生活困难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