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五保户、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残疾人困难家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重伤的城市居民,城镇户口中享受原工资40%定补的精减退职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属于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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