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人民政府

会理县社会救助政策材料


来源:县民政局 时间:2018-02-22 10:33 【打印】【关闭

  会理县民政宣传手册

  会理县民政局

  二0一六年八月

  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党和国家为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的特殊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它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真实写照。社会救助政策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困难群众,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 8项救助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申请低保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程序进行评议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按照程序进行审批。(2)特困人员供养。一是农村五保、孤儿由乡镇负责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县级敬老院(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乡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是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中心)负责弃婴和集中供养孤儿的救助工作。(3)受灾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指因自然灾害导致缺粮、缺水、缺衣被等基本生活的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一般包括春荒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灾民的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及灾情上报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和救灾资金的审批、下拨等工作,县财政局应按相关规定将救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年内发生的灾情程度,及时下拨县级救灾救助资金。(4)医疗救助。县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县民政局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卫生、人社、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5)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6)住房救助。县规建局负责对符合住房救助政策的家庭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受理等工作。(7)就业救助。由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通过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相关就业救助,并做好困难居民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8)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和审核工作;村(社区)负责受助人员评议、公示;县民政局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持有会理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低保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

  2017年我县农业户籍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300元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城市户籍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490元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二、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对象是哪些人?

  答:①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

  ②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家庭;

  ③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重灾家庭;

  ④家庭成员经过自力更生努力后其收入仍不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

  ⑤家庭收入虽然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因长期重病、慢性病或因赡养、抚(扶)养人口较多而造成经济负担过重、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家庭。

  ⑥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⑦重病患者、重残和困难儿童等特殊的社会群体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均应以户入保。属于第五项情形的,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其中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

  三、申请低保的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村(居)委会评议及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批、再次张榜公布、发放低保金”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四、怎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同时授权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五、城乡低保的认定条件有哪几项?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①户籍状况:城乡低保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城乡居民根据其户籍状况可以申请并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外出一年以上的人员不纳入低保。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③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

  六、重度残疾人、“支攀民兵”、水利建设受伤人员等申请低保有什么要求?

  答:重度残疾人、“支攀民兵”、水利建设受伤人员等特殊人员申请低保的,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才纳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家庭经济不困难严禁纳入低保。严禁乡村用纳入低保来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信访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怎样进行低保民主评议?

  答: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也可以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评议。

  乡村要高度重视低保入户调查工作,切实掌握辖区内村民的基本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乡村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要提前把低保政策、本村的低保工作情况、入户调查的基本情况(哪些是必须纳入低保的,哪些是不符合的低保条件的)跟村民代表、党员、老干部个别沟通,征求他们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对低保工作的支持。

  一是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政策、纳入低保的资格条件、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同时由村(居)负责人总结本村的城乡低保工作,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二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负责人根据入户调查情况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家庭经济、家庭财产基本情况和申请低保的原因。

  三是参加民主评议会议的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进行是否纳入低保、纳入低保类别的表决。乡村干部要以身作则,高度重视家族势力影响、个人喜好等影响民主评议。参会人员半数以上人员同意的方能纳入低保,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不能纳入低保。需要注意的是,辖区内最贫困的必须依靠低保金生活的困难群众,乡村应做好引导工作必须将其纳入低保。个别家庭经济较好、生活水平、家庭财产明显高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在民主评议中乡村干部必须指出不能纳入低保并说明原因。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乡镇、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严禁纳入一律清退,应备案未备案的对象以需取消低保。

  四是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根据现场评议结果,所有评议人员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对拟保对象进行公示,以保证评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五是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严格按照低保政策进行再次审核。

  六是乡镇、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最困难的,必须依靠低保金生活的家庭,在民主评议会议之前要给党员、村民代表做好思想工作,讲清楚实际困难,这类人员必须纳入低保。同时对民主评议出家庭经济、家庭财产明显超标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明确不纳入低保并说明原因,如果将这部分人纳入低保,有显社会公平正义。

  八、什么叫低保动态管理?

  答:即对低保对象不定期进行调查核实,取消家庭经济收入超标、死亡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因病因灾等原因临突发致贫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九、低保对象的权利有哪些?

  答:一是领取低保金,享受当相关的优惠政策;二是要求解释低保政策;三是对低保审批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是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低保经办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十、低保对象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是诚信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经济状况,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的相关手续,并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是有劳动能力的要参加劳动就业,通过自身劳动脱贫致富。

  三是按时参加低保复查,当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家庭人员变化时,及时主动如实申报。

  四是按照足额缴纳低保对象应交的相关费用,例如参合参保中个人部分筹资部分等。

  五是履行低保对象的其他义务。

  十一、城乡低保存折(或卡)遗失怎么办?

  答:城乡低保存折(或卡)遗失后本人首先带上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在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后将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和《业务凭证》交乡镇或者社区民政人员。

  十二、接到电话或者短信反映低保存折(或卡)有问题,需要进行更改怎么办?

  答:县民政局办理各项业务都是通过乡镇进行,不针对个人开展业务。接到类似电话、信息后直接到乡镇或者社区咨询民政人员。向县民政局申请各项救助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什么人员不能纳入农村低保?

  答:①户籍不是我县的或已经迁移出本县,或城市户籍的,或户籍迁入本县不满1年的;

  ②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特别是老年人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能力不赡养老年人的;

  ③家庭收入及财产超标的;从事文化类收藏或投资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

  ④3年内自建住房(政府补助建房的除外),购买商品房或超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有2套以上住房的或者有房屋租赁的;

  ⑤家中有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或者小轿车的;

  ⑥领取社保取金和领失地补助金的;

  ⑦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的;

  ⑧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⑨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在监狱服刑的;

  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认定不能纳入的其他情况的。

  十四、什么人员不能纳入城市低保?

  答:①国有企业成批纳入低保的家庭和户主有劳动能力(18—60周岁),且无病、无残的家庭;

  ②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特别是老年人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能力不赡养老年人的;

  ③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从事文化类收藏或投资证券行为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生活标准,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

  ④3年内自建住房(政府补助建房的除外),购买商品房或超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有2套以上住房的或者有房屋租赁的;

  ⑤家中有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或者小轿车的;在城区及乡镇主要街道经营门市做生意的;

  ⑥领取社保取金,领失地补助金的,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经取消低保;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乡镇、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享受低保的必须一律清退,应备案未备案的对象也需取消低保。

  ⑦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的;

  ⑧户籍迁入本县不满1年的,不如实申报,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和签订承诺授权书的;

  ⑨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在监狱服刑的;

  ⑩复查期间不参加复查的,暂停保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认定不能纳入的其他情况的。

  十五、乡镇、村(居)组在低保工作中的各自的责任?

  答:乡镇(街道办)是最低生活保障真实性审核的责任主体,履行低保申请、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协助做好低保调查、评议等相关服务工作;联系村(居)干部是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责任人,对入户调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负责;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做好指导、审批和城乡低保金发放工作。

  特困人员

  困境儿童

  一、什么是困境儿童?

  答:困境儿童包括孤儿、“特殊困难儿童”。

  二、什么是孤儿?

  答: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是父母双亡的才能纳入孤儿。患艾滋病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享受孤儿待遇。

  三、孤儿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村(居)委会评议及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工业(生态农业)园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四、孤儿的待遇?

  答:2016年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748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1246元。

  五、申请孤儿所需材料?

  答:①孤儿审批表;②个人申请书(监护人代为申请);③申请人、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④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复印(或者乡镇出具的亲生父母婚姻证明);⑤派出所出具申请人父母双方死亡证明;⑥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⑦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乡镇签字盖章;⑧监护协议;⑨申请人残疾、带病等相关材料。

  六、什么是“特殊困难儿童”?

  答:申请人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被判刑,或者二级以上残疾的经审批后纳入“特殊困难儿童”。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改嫁或者弃养的不得纳入“特殊困难儿童”,收养的、弃婴不纳入特殊困难儿童。

  七、特殊困难儿童”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村(居)委会评议及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工业(生态农业)园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八、“特殊困难儿童”待遇是什么?

  答:“特殊困难儿童”的待遇是城乡低保金,加上省州县补助。2016年农村低保金按照165元/月/人,城市低保金400元/月/人,省州县补助按照200元/月/人发放。

  九、“特殊困难儿童”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①个人申请及《特殊困难儿童申请表》;②父母的户口、结婚证复印件;③申请人、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④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法院出具的父母另外一方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被判刑,或者二级以上残疾)证明;⑤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乡镇签字盖章;⑥监护协议。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性质是什么?

  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动态资金,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资金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中列支)。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动态资金,资金多就多救助,资金少就少救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足后县民政局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上级相关政策可以对通过减少救助对象,降低救助比例进行调整,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救助资金不出现赤字为原则。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县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建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资金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中列支)、县政府确定应该给予救助的有特殊困难的居民。脑瘫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在因脑瘫、先天性心脏病就医后按照省州文件精神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救助?

  答:医疗救助通过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四种方式进行。住院医疗救助一般在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系统中在患者报新农合的时候由医院暂行垫付,没有在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系统中救助的凭相关材料向乡镇申请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参合。县民政局按照省州要求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二级以上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参保参合,资助标准按照省州要求进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按照要求缴纳自个人负担部分后才给予资助参合参保,不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原则上不再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门诊救助。按照扣减各类补助报销后余额的50%给予报销,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在住院医疗总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支付、自付费用、各类补助、赔偿部分在之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特殊困难儿童按100%的比例救助,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超过10000元的应事先报告民政局专题研究解决。其它救助对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农业户口的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元,非农业户口的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元。

  4、重特大病医疗救助: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重特大疾病的,在政策范围内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再经过平常的医疗救助,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病医疗救助,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一、什么是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答: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实行一次性救助,对同一家庭户,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救助。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是什么?

  答: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虽经其他社会救助,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仍困难的家庭;在我县辖区内长期务工,有固定居所,居住满2年以上的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暂住人口家庭。

  三、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是什么?

  答: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因地震、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临时生活困难对象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四、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的情况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5、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五、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家庭书面申请,村(社区)委会评议、公示,乡镇公示、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公示、发放救助金”程序进行。在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临时救助做到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六、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临时生活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金额=家庭人口数×救助时间(以月为单位)×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016年上半年是205元)。

  家庭人口以实际共同生活的人数为准;救助时间按申请家庭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按1-6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8个月;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城市低保上月人均补助+农村低保上月人均补助)/2。

  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1、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要写明家庭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必须说明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原因。

  2、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调查授权书。自愿声明并委托授权县民政局、乡镇及其委托低保经办人员为家庭成员全权代表,授权办理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继续核对。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暂住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还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人口居住证》及当地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或《就业证明》。

  4、入户调查情况报告。受乡镇政府的委托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就实际情况填写调查报告,户主和调查人签字确认。

  5、提交相关证明,残疾的提供残疾证,重病的提供医疗费用票据或者疾病诊断证明,受灾的提供灾情情况。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户籍信息按户口簿填写,重点说明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原因,其他按照实际填写,注意逻辑关系,各级要签好字盖好章后逐级上报。

  7、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8、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研究城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盖章)、城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公示名单。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什么?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会理县户籍的低保对象,五保、孤儿不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201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60元,以后按照省州要求发放。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批程序是什么?

  答: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县残联审定,县民政局审批。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①《会理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②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受灾面积与产量损失的计算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在土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同一种灾害的危害,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

  成灾面积指在受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面积。

  绝收面积指在成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八成(含八成)以上的面积。

  2、损失产量:指在土农作物因自然灾害损失的产量。

  某作物因灾损失产量按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受灾面积-成灾面积)×作物亩产×(0.1~0.299)+(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作物亩产×(0.3~0.799)+绝收面积×作物亩产×(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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